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族宗教局:
近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民委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致力于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全国民委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共同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民委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为做好我省评选表彰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处级及以下单位。
2.“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全省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职工。
(二)推荐名额
推荐名额:根据《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名额分配表》计划,分配给河南省先进集体推荐名额2个,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名额2名。
“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实行差额评选。各地按照《河南省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分配的名额进行推荐。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决策部署,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领导班子信念坚定、团结有力、廉洁奉公,干部队伍勤政务实、作风扎实、和谐进取,在促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2.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研究、宣传、教育和创建工作,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3.在助推少数民族、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和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民族都不能少”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4.在加强改革创新,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5.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反对分裂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6.在应对新冠肺炎等重大社会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7.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二)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党忠诚,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明辨大是大非立场特别清醒,维护民族团结行动特别坚定,热爱各族群众感情特别真挚,在群众中享有良好威信,在民委系统工作5年及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热爱民族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业绩显著,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出突出贡献;
2.全心全意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在促进各民族共建美好家园、共创美好未来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3.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研究、宣传、教育和创建工作,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4.在助推少数民族、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和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民族都不能少”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5.在加强改革创新,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6.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反对分裂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7.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社会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方面,冲锋在前、勇于担当,作出突出贡献;
8.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程序
各地对符合条件的集体和个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评选工作实行初审、复审两次审核程序,采取所在单位公示、省级范围公示和全国范围公示三级公示制度。具体工作程序为:
(一)按照评选条件,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对象,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二)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下同)评选机构按分配的推荐名额和评选条件,研究提出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拟推荐对象。拟推荐对象需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族工作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被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审核,并撰写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初审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情况、推荐对象主要事迹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河南省“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推荐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研究通过后报国家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初审结果向我省反馈。根据反馈结果,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各地反馈正式推荐对象,各地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正式推荐材料。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正式推荐对象征求省级公安等部门意见。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管理权限还应当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企业及其负责人还应当征求审计、市场监管、税务、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正式推荐对象在省民族宗教委网站等全省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报送推荐材料。
(四)国家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推荐对象进行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报国家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国家民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对拟表彰集体和个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情况,国家民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正式表彰对象,联合印发表彰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评选程序。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推荐,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
(二)坚持择优推荐。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开展评选工作,认真做好把关工作,确保推荐程序规范、推荐材料真实。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坚决杜绝带“病”表彰。
(三)面向基层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工作的同志倾斜,着重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全国先进工作者评选中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我省各地推荐的先进工作者人选为管理人员的、原则上为科级及以下人员。劳动模范评选中一线工作人员比例不低于60%,企业负责人(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经理)的比例控制在先进个人总数的10%以内。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并继续从事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以按科研人员对待参加评选。
(四)严肃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或地区参加下一届评选表彰活动的资格。对于在推荐评选和授予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于因为违法违纪等原因丧失先进性的受表彰对象,撤销其所获称号,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五、进度安排
请各地评选机构于2020年9月15日前报送初审材料。初审材料包括:评选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7)、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其中,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要内容准确、业绩突出,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根据国家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反馈结果,确定为正式推荐对象的省辖市评选机构于2020年10月15日前报送正式推荐材料。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附件4)、《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附件5)、《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附件6)。其中先进事迹材料主要包括工作实绩、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突出事迹参与程度等,采用第三人称写法,要求事迹真实具体,注意突出重点,文字力求简洁生动,A4纸仿宋三号字打印,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推荐的先进个人需附2寸免冠红底彩色近照5张,并在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
初审和正式推荐材料及照片以纸质文件和光盘形式报送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纸质版用A4纸,一式5份。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改变格式。表格电子版可在国家民委网站(www.neap.gov.cn/下载服务)下载。
各评选机构和参评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过时不报视为放弃。
六、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对评选出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先进个人授予“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企业先进个人授予“全国民委系统劳动模范”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七、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族宗教委联合成立河南省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民族宗教委人事处,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各地可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做好本地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推荐评选工作。各地评选机构在报送初审材料时,请将负责评选工作的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一并报送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省民族宗教委人事处 程云恒 王如丹
电 话:0371--69699505
传 真:0371—69699500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任免与表彰奖励处 张昱罡
电 话:0371--69690225
电子信箱:hnsmwrsc@163.com(仅接受非涉密邮件)
通讯地址:郑州市正光路11号省民族宗教委人事处
邮 编:450018
附件:1.河南省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河南省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名额分配表
3.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
5.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
6.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7.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被推荐对象汇总表
2020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河南省全国民族系统先进集体、先进
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领导小组:
组 长:杨 韫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一级巡视员
蒋志安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党组成员、副
主任
副组长:张书祥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二级巡视员、人事处处长
袁旭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任免与表彰
奖励处处长
成 员:武启祥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马向阳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机关党委专
职副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张书祥(兼)
袁旭燕(兼)
成 员:
刘文生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机关党委副
书记、机关纪委书记、三 级调研员
牛立炜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人事处四级
调研员
程云恒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人事处四级
调研员
张昱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任免与表彰
奖励处一级主任科员
王如丹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人事处正科
级干部
附件2
河南省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名额分配表
序号
|
评选单位
|
先进集体
|
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
|
1
|
郑州市
|
1
|
1
|
2
|
开封市
|
1
|
1
|
3
|
洛阳市
|
1
|
1
|
4
|
平顶山市
|
1
|
1
|
5
|
安阳市
|
1
|
1
|
6
|
鹤壁市
|
1
|
1
|
7
|
新乡市
|
1
|
1
|
8
|
焦作市
|
1
|
1
|
9
|
濮阳市
|
1
|
1
|
10
|
许昌市
|
1
|
1
|
11
|
漯河市
|
1
|
1
|
12
|
三门峡市
|
1
|
1
|
13
|
南阳市
|
1
|
1
|
14
|
商丘市
|
1
|
1
|
15
|
信阳市
|
1
|
1
|
16
|
周口市
|
1
|
1
|
17
|
驻马店市
|
1
|
1
|
18
|
济源示范区
|
1
|
1
|
推荐数合计
|
18
|
18
|
附件3
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
推 荐 审 批 表
集体名称
推荐单位
表彰层次 省部级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一、 本表是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推荐用表,必须如实填写,不得作假,违者取消评选资格;
二、 本表用打印方式或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数字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
三、 本表中盖章栏均需要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四、 集体名称、集体负责人姓名和职务、集体所属单位等必须填写准确;
五、 集体性质根据被推荐集体性质选填机关、参公单位、事业单位、企业、社团或其他,没有行政级别的集体在集体级别栏填写“无”;
六、 集体所属行业指国家统计局网站所公布的20个行业分类标准,请认真填写;
七、 所属单位隶属关系是被推荐集体的管辖隶属关系,可选择填写中央,省,市、地区,县,镇、乡或其他;
八、 集体所在行政区划须精确到县、区;
九、 临时集体标识根据集体是否临时性集体,相应选填“是”或“否”;
十、 主要先进事迹要求内容详实、重点突出,主要包括工作实绩、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突出事迹参与程度等,不超过2000字,可另行附页;
十一、 本表上报一式5份,规格为A4纸。
集体名称
|
|
集体性质
|
|
集体级别
|
|
集体人数
|
|
集体所在行政区划
|
|
集体所属行业
|
|
集体所属系统
|
|
集体所属单位
|
|
所属单位隶属关系
|
|
临时集体标识
|
|
集体负责人姓名
|
|
集体负责人联系电话
|
|
集体负责人单位
|
|
职务
|
|
集体负责人单位电话
|
|
集体负责人单位邮编
|
|
集体负责人单位地址
|
|
拟授予称号
|
|
何时
何地
受过
何种
奖励
|
|
何时
何地
受过
何种
处分
|
|
|
基本情况和主要先进事迹
|
|
|
|
|
|
集体所属单位意见
|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族工作部门推荐审核意见
|
|
县 级
|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
地市级
|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
省 级
|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民委
审批意见
|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
附件4
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
推荐审批表
姓 名
工作单位
推荐单位
表彰层次 省部级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一、 本表是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用表,必须如实填写,不得作假,违者取消评选资格;
二、 本表用打印方式或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数字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
三、 本表盖章栏均需要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四、 籍贯填写格式为XX省XX市XX县,工作单位填写全称,工作单位行政区划精确到县、区;
五、 职务职称等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详细填写,专业技术职务根据个人的专业技术职务级别选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 从业状态根据个人状态选填在业、离休、退休或其他;
七、 身份标识根据个人状态选择填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企业负责人、企业管理人员或其他;
八、 所在单位性质根据所在单位性质选填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
九、 所在单位隶属关系根据所在单位的管辖隶属关系,可选择填写中央,省,市、地区,县,镇、乡或其他;
十、 个人简历从学徒或初中毕业填起,精确到月,不得断档;
十一、 主要先进事迹要求内容详实、重点突出,主要包括工作实绩、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突出事迹参与程度等,字数2000字左右,可另行附页;
十二、 此表上报一式5份,规格为A4纸。
姓名
|
|
性别
|
|
照片
(近期2寸免冠红底彩色照片)
|
民族
|
|
出生日期
|
|
籍贯
|
|
户籍地
|
|
政治面貌
|
|
身份标识
|
|
学历
|
|
学位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工作单位
|
|
职务
|
|
主要兼任职务
|
|
专业技术
职务
|
|
技术等级
|
|
职称
|
|
行政级别
|
|
参加工作
日期
|
|
从业状态
|
|
工作单位
性质
|
|
工作单位
所属行业
|
|
工作单位
所属系统
|
|
工作单位
隶属关系
|
|
工作单位
行政区划
|
|
工作单位
地址
|
|
工作单位
邮编
|
|
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
|
个人联系电话
|
|
拟授予
称号
|
|
个
人
简
历
|
|
何时
何地
受过
何种
奖励
|
|
何时
何地
受过
何种
处分
|
|
主要先进事迹
|
|
|
所在单位意见
|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族工作部门推荐审核意见
|
县 级
|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地市级
|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省 级
|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民委
审批意见
|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有效身份证件和职称证书复印件粘贴处
|
|
|
|
|
|
|
|
|
|
附件5
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
姓名: 单位: 职务:
组织人事部门意见
|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省级公安部门意见
|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注: 1.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填写此表1-3项;其他推荐对象只填写第3项,第3项由省级评选机构负责填写。
2.此表一式5份,随推荐审批表一并报送。
附件6
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单位名称: 单位类型:
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审计部门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市场监管部门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税务部门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省级公安部门意见:
签字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注: 1.先进集体推荐对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的,须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当地县级及以上纪检(监察)、审计、市场监督、税务、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
2.此表一式5份,随推荐审批表一并报送。
附件7
推荐对象汇总表
推荐单位: 填表日期:2020年 月 日
一、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对象汇总表
序号
|
先进集体名称
|
集体性质
|
集体级别
|
集体人数
|
集体负责人姓名单位及职务
|
集体所属单位名称
|
联系人及电话
|
备注
|
1
|
|
|
|
|
|
|
|
|
2
|
|
|
|
|
|
|
|
|
二、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对象汇总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政治
面貌
|
学历、
学位
|
工作单位
|
单位性质
|
职务
|
行政级别
|
职称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
邮编
|
备注
|
1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注:1.根据差额评选的要求,请按推荐顺序填写。表格不够可加页,写不下可调整行高,每页均需加盖印章。“临时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高级专家”等情况请在备注栏中注明。
2.单位性质根据所在单位性质选填“机关”、“参公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社团”、“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