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简办事流程,根据城镇职工社会保险2021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申报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优化2021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渠道
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核心业务系统、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两种渠道开展城镇职工的年度工资收入申报工作。各参保单位可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http://222.143.34.121)“单位办事通道”、业务大厅受理系统为本单位职工申报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的“个人办事通道”、河南社保APP、豫事办APP、业务大厅受理系统申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
二、优化职工年度工资收入申报业务流程
(一)总体流程
全省统一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险种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流程,采取“事先承诺,事后审核或稽核”的方式。总体流程是:参保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通过上述渠道申报2021缴费年度工资收入,信息系统自动校验参保状态和无效字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申报月平均工资应小于等于本人申报的工伤和失业保险月平均工资等业务规则的逻辑关系,参保单位提交《单位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承诺书》(见附件,可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下载),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对参保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信息进行封顶保底,确定2021缴费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缴费基数。年度工资收入申报工作完成后,采取利用规则或数据比对进行机审和人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事后审核或稽核。
(二)具体流程
2021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申报工作由单位职工工资收入数据生成、单位职工工资收入申报、未申报单位职工基数上浮、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封顶保底、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查询、单位职工缴费基数启用6个事项功能完成。具体流程如下:
1.单位职工工资收入数据生成
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由一个部门通过该功能事项,根据当前工作年月的各险种征缴计划,统一生成当地所有险种当前正常缴费人员新一年度的工资收入申报数据,包含以单位形式管理的灵活就业人员(单位类型87)数据。该功能事项也支持对生成的工资收入申报数据撤销并重新申报。此项工作请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进行,最晚在5月15日前完成。
2.单位职工工资收入申报
(1)单位职工工资收入申报。两种渠道:一是参保单位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的单位办事通道中“单位业务”下的“单位职工工资收入申报”功能,进行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数据在线录入、批量下载和导入、修改;二是参保单位到经办机构大厅导出本单位工资收入申报数据文件进行填报,填报完毕后通过原途径进行申报数据文件导入。说明:社保经办机构未生成数据前,参保单位将无法查询或下载工资收入申报数据。
(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申报。信息系统中单位类型为9A-灵活就业虚拟单位、97-人事代理单位按照个人管理(企业)的灵活就业人员,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的“个人办事通道”、河南社保APP、豫事办APP中“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申报”事项,填报月平均工资收入或选择档次,也可到经办机构业务大厅申报。在缴费基数封顶保底前,可进行多次申报,但以最后一次申报工资为准。
职工工资收入申报工作,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应在6月20日前完成。
3.缴费基数封顶保底
(1)单位职工缴费基数封顶保底。待全省上年的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公布且维护到信息系统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通过该功能事项查询本经办机构所有单位的工资收入申报状态,并对已申报的月平均工资进行封顶保底操作。
(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封顶保底。全省上年的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公布且维护到信息系统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通过该功能事项查询本经办机构所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申报状态,并对已申报的月缴费基数进行封顶保底操作。
4.未申报工资收入情况处理
(1)未申报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上浮。对于未申报月平均收入的单位,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本功能按110%的比例上浮当前年度使用的工资基数作为新的年度月申报工资。
(2)未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基数核定。对于未申报月平均工资的灵活就业人员,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的“未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基数核定”功能,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13号)文件规定核定。
5.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查询
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申报的工资收入进行封顶保底并生成下年度的月缴费基数后,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可以到现场(单位缴费基数查询)或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单位缴费基数查询)查询、导出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文件进行核对,导出文件为EXCEL格式。
6.单位职工缴费基数启用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通过该功能事项对封顶保底后的单位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启用,启用后请立即制定2021年7月征缴计划。
此项工作,务必在6月30日前完成。
三、相关说明
(一)2021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数据根据2021年4月各险种征缴计划生成。
(二)参保企业申报的月平均工资用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同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或失业保险的人员,该参保单位需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月平均工资。申报的月平均工资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其中,省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月平均工资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6〕10号)规定进行申报;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月平均工资按照豫人社〔2016〕10号文件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所属单位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33号)规定进行申报。
(三)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期间,新增(转入、续保)人员在办理业务时需填报当前年度、下一年度的缴费基数。但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如果该人员在4月份征缴计划中,下一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原单位申报,新单位办理新增业务时不再申报;如果该人员不在4月份征缴计划中,下一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现单位办理新增业务时申报。同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或失业保险的职工,原单位进行工资收入申报和现单位办理新增业务时需要同时申报工伤保险或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以现单位申报为准。
(四)存在非在编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未参加机关事业养老险种的人员)应按照参加机关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两个险种人员分别申报,以免漏报。
(五)单位工资收入申报所需材料为“单位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承诺书”。
(六)信息系统将另行开发“单位职工工资收入申报事后审核或稽核”事项,用于对单位工资收入申报数据的抽查审核或稽核。具体功能、流程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迅速安排部署。年度工资收入申报工作涉及广大参保职工切身利益,各地应高度重视,迅速进行安排布置,加强险种间协调配合,切实组织做好此项工作。经办机构分设的,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牵头,其他经办机构配合,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
(二)广泛宣传,扩宽申报渠道。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让所有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知晓申报渠道、申报时间、申报口径,确保按时、如实申报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
(三)做好各事项权限分配工作。2021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流程与往年相比有所调整,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流程调整相关操作员的系统操作权限。
附件:单位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承诺书
2021年5月12日
附件:
单位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承诺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我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及《河南省社会保障局关于统一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19〕13号)有关要求,如实申报年度工资收入。现做出以下承诺:
一、申报工资的职工人数与本单位参保职工人数一致,不存在漏保等违规参保问题。
二、职工缴费工资标准均按照政策规定进行申报,不存在少报、漏报、瞒报、虚报缴费工资问题。其中,省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月平均工资按照豫人社〔2016〕10号文件规定进行申报;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月平均工资按照豫人社〔2016〕10号及人社厅发〔2018〕33号文件规定进行申报。
三、申报职工年度工资收入时,已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本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四、提供的所有申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如发生与上述承诺不符问题,我单位将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
单位经办人员(签名):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