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
为鼓励企业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有效降低收汇风险,提高出口企业风险管控能力,根据《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关于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0〕109号)、《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贸〔2020〕36号)、《关于用足用好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具全力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的通知》(豫商外贸〔2020〕11号)、《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上半年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豫商外贸〔2020〕26号)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上半年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专项项目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我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企业海关编码。
(三)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要以真实发生且已经完成的经济业务为基础申报资金支持,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
(四)以个人名义和现金方式支付相关费用的项目不予支持。
二、支持重点、标准及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支持重点和标准
1.提高2019年出口额300-600万美元中小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补贴标准,保险费率统一为0.15%,保费由省财政补贴80%,企业缴纳20%,保险机构、中小外贸企业分别向省级商务、财政部门申请。
2.对企业自行缴费投保一般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带动出口、加工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保险,按照实际缴纳保险费不高于50%给予支持。其中,对国家级、省级贫困县(截止2018年12月31日前未脱贫)年出口额大于300万美元的企业缴纳保费按100%、80%分别予以支持。此项政策适用于出口企业向保险机构投保并实际出口后发生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每家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出口企业申报项目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单位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2)对外贸易项目资金申报表(附件1)。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未换证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4)经项目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承诺书(附件3)。
(5)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申报明细表(附件4)。
(6)出口信用保险单或续转批单、保险费通知书及附件的复印件。
(7)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开具的保险费发票复印件(发票号码或密码、校验码须清晰可查)。
(8)投保企业支付出口信用保险费用的银行付款凭证、记账凭证等复印件。
(9)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每月或季度出具的保费核算通知书(预存保费形式)。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应统一为A4纸,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材料封面要注明申报项目类型和名称(附件5),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材料须参照申报通知要求的材料顺序编制目录,目录页码和卷内文件页码要对应一致。
(二)对外贸易项目资金申报表、出口信保项目申报明细表、出口信用保险项目承诺书等应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各申报企业应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准备并及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具体申报事宜可提前咨询本地商务部门。因企业申报材料缺项、错项或复印不清,导致第三方评审机构审核不通过的项目,不予支持。
四、项目组织要求
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项目的申报及初审工作。
(一)申报项目应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支持方向和范围,并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完成。
(二)各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政策宣传及解读;要认真核对相关资料原件,确保申报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初审通过、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认真编写《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汇总表》(附件6)并联合加盖公章后上报。
(三)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上报项目须作出承诺,对项目审核汇总后填报《河南省商务促进资金项目管理承诺书(县区版)》(附件7),随项目材料一并上报市商务局。
(四)各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项目管理,强化资金监督;严格财经纪律,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或变相套取项目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要认真做好材料报送工作,将商务和财政部门的联合加盖公章的项目汇总表及企业申报材料(项目汇总表一份,企业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报送市商务局,电子文档发送至swjwmk806@126.com。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202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