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

    为做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提高项目质量,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作用,加快资金使用进度,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0〕109号)以及河南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上半年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及企业维护国际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豫商外贸〔202024号)精神,现就做好2020半年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及维护国际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项目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对企业202011日至2020630日期间实施完成的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展会等费用给予支持。

    (二)贸易摩擦涉案企业为维护国际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积极参与反倾销、反补贴应诉等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活动,并于202001日至2020630日期间形成初裁结果或后续裁定结果的,对其发生的律师费、诉讼代理费、咨询费等给予支持。

    二、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我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企业海关编码。

    (三)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要以真实发生且已经完成的经济业务为基础申报资金支持,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

    (四)以个人名义和现金方式支付相关费用的项目不予支持。

    三、申报企业(单位)需提供的基础材料

    (一)项目单位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二)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需填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网络管理系统”生成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维护国际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项目填报“对外贸易项目资金申报表”(附件1)。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未换证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四)项目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承诺书(附件2)。

    (五)根据项目类型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支持标准及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境外专利申请

    1.支持重点和标准: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通过并取得授权证书后,对申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专利申请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

    2.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与代理机构签订的境外专利申请委托书复印件;

    (2)代理机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取得的专利授权证书或相关材料复印件;

    (4)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凭证(如向国外认证机构汇款还须提供银行付汇凭证)和发票复印件(发票号码或密码、校验码要清晰可查;

    (5)提供材料如为外文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本或中文标注。

    (二)境外商标注册

    1.支持重点和标准: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只对商标注册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不支持咨询服务、年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2.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与代理机构签订的境外商标注册委托书复印件;

    (2)代理机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取得的商标注册文件及标识复印件;

    (4)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凭证(如向国外商标注册机构汇款的还须提供银行付汇凭证)和发票复印件(发票号码或密码、校验码要清晰可查;

    (5)提供材料如为外文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本或中文标注。

    (三)企业管理体系认证

    1.支持重点和标准:企业委托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可通过http://www.cnca.gov.cn/进行查询)进行认证(包括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卫生管理体系认证以及其他管理体系认证),对企业完成初次认证的认证费按照不超过70%的比例予以支持。咨询培训、年费、换证等支出不予支持。

    2.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与代理机构签订的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委托书复印件;

    (2)代理机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取得的认证证书复印件;

    (4)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凭证和发票复印件(发票号码或密码、校验码要清晰可查;

    (5)提供材料如为外文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本或中文标注。

    (四)产品认证

    1.支持标准:委托开展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我国或要求认证的企业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产品认证包括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和其他产品认证(不包含CCC认证)。在完成产品认证取得产品认证证书后,对产品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和产品检验检测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

    2.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与代理机构签订的产品认证委托书复印件;

    (2)代理机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3)获得的产品认证证书或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

    (4)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凭证(如向国外认证机构汇款还须提供银行付汇证明)和发票复印件(发票号码或密码、校验码要清晰可查;

    (5)提供材料如为外文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本或中文标注。

    (五)参加国际性展会

    1.支持标准: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际性展会项目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商外贸〔2020〕4号),对企业参加展会实施分类补助,采用按比例及最高限额相结合的方式,对净展位费(不含装修费用)、参展人员机票费(经济舱)给予不同比例的支持。

    一类展会(重点支持展会)补助标准:对企业参展净展位费按不高于90%给予补贴,单个展位最高补贴不超过4万元,单个展会单个企业展位费最高补贴不超过8万元(汽车、机械装备等行业企业以大型实物商品参展,单个展会展位费最高不超过36万元)。对参展人员机票费给予不超过90%的补贴,单个展会单个企业补贴人数不超过2人,参加亚洲展会每人机票补贴不超过1万元,参加其他地区展会每人机票补贴不超过1.5万元。

    二类展会(重点推荐展会)补助标准:对企业参展净展位费按不高于70%给予补贴,单个展位最高补贴不超过3.2万元,单个展会单个企业展位费最高补贴不超过6.4万元(汽车、机械装备等行业企业以大型实物商品参展,单个展会展位费最高不超过28万元)。对参展人员机票费给予不超过70%的补贴,单个展会单个企业补贴人数不超过2人,参加亚洲展会每人机票补贴不超过0.8万元,参加其他地区展会每人机票补贴不超过1.2万元。

    三类展会(一般性展会)补助标准:对企业参展净展位费按不高于50%给予补贴,单个展位最高补贴不超过2.3万元,单个展会单个企业展位费最高补贴不超过4.6万元(汽车、机械装备等行业企业以大型实物商品参展,单个展会展位费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参展人员机票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单个展会单个企业补贴人数不超过2人,参加亚洲展会每人机票补贴不超过0.5万元,参加其他地区展会每人机票补贴不超过0.8万元。

    说明:

    (1)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均享受开拓国际市场项目资金支持。

    (2)相关国际性展会正常举办,但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赴境外参展的,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二类展会补助标准给予补贴。

    (3)相关国际性展会延期或取消,企业已缴纳费用顺延到以后展会正常举办的,在项目发生后的申报期内申报,享受当年展会补助标准。

    2.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与组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协议或展位确认书复印件(需注明展位收费标准以及申请展位面积、展位号,报名表或申请表均不予认定);

    (2)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凭证(如向境外支付外汇的需提供银行付汇凭证)和相关发票的复印件(发票号码或密码、校验码要清晰可查);

    (3)参展人员护照(含首页、签证页、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涉及免签国家的无需签证页,但须提供完整的中国及目的国出入境记录页;自助通关出入境的,应提供完整的电子客票行程单及目的国出入境记录页,并标注清楚出入境日期、国别;

    (4)参加展会期间的彩色工作照片,照片应清晰可见,面积应可识别,显示展会标识和企业的展览情况(包含展位楣板、企业名称、展位编号、展品或海报、企业所有参展人员等);

    (5)参展人员国际往返交通费用的原始凭证(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记账凭证等复印件;如随团参展,应提供支付组展方人员费用的付款凭证、原始凭证(组展方开具的发票、费用明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记账凭证等复印件;

    (6)提供材料如为外文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本或中文标注。

相关国际性展会正常举办,但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赴境外参展的,提供(1)(2)项材料及展会主办方或组展机构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详细说明展会举办情况和企业无法参展的原因、费用交纳情况等,有国际往返交通费用发生的,同时提供(5)项材料。

    3.说明:

    (1)净展位费指光地展位费用(不含装修搭建),或主办方(组展方)统一搭建的标准展位费用,仅包含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费用,不包含特殊装修、增租展具及其他费用;

    (2)如不能明确区分展位费和人员费,项目不予支持;

    (3)企业提供的发票号码或密码、校验码要清晰可查;如发票开具时间超过一年,企业须自行到当地税务部门出具发票查询凭证;

    (4)人员费用必须完整并附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复印件,如不能证明或展位费偏高的,不予认定;

    (5)由代理商、境外客户、其他公司人员代理参展的一律不予认定。

    (六)企业维护国际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项目

    1.支持重点和标准:我省贸易摩擦涉案企业为维护国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积极参与反倾销、反补贴案件应诉等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活动,并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已形成初裁或后续裁定结果的应诉项目。对企业由此发生的律师费、诉讼代理费、咨询费等给予支持。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企业该项实际支出总额的80%,单个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企业涉案情况、应诉过程、案件对企业和产业影响分析,具体做法和经验总结等);

    (2)相关法律文书:本案立案公告、裁决公告及相关内容翻译件;诉讼代理协议,或由行业协会等机构统一组织应诉的,提供组织统一应诉及应诉费用分摊的相关文件、组织机构与委托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等复印件;

    (3)已缴纳律师和诉讼代理、咨询等费用的银行付款凭证(如向境外支付外汇的需提供银行付汇凭证)及发票等复印件(发票号码或密码、校验码要清晰可查);

    (4)提供材料如为外文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本或中文标注。

    五、项目组织及申报要求

    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项目的申报及初审工作,市商务局财政局将对上报项目材料原件开展抽查核对。具体要求如下:

    (一)企业申报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提供纸质材料的同时应进行网上申报(网络申报请登陆www.smeimdf.net),网上填报信息应与纸质材料内容一致,凡未在网上申报的项目将不予支持。

    网上申报及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20818日,材料中的币种按2020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并保留两位小数。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支持方向和范围,并在规定期间内完成。企业申报材料应统一为A4纸,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材料封面要注明申报项目类型和名称(附件3),申报材料要参照申报通知的材料顺序编制目录(申报材料包含基础材料+项目申报其他材料),目录页码和卷内文件页码要对应一致。

    (三)对外贸易项目资金申报表、对外贸易项目承诺书等应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各申报企业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准备并及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具体申报事宜可提前咨询本地商务部门。因企业申报材料缺项、错项或复印不清,导致第三方评审机构审核不通过的项目,不予支持。

    (五)各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政策宣传及解读;要认真核对相关资料原件,确保申报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初审通过、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认真编写《对外贸易项目资金汇总表》(附件4)并联合加盖公章后上报。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上报项目须作出承诺,对项目审核汇总后填报《河南省商务促进资金项目管理承诺书(县区版)》(附件5),随项目材料一并上报市商务局。

    ()各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项目管理,强化资金监督;严格财经纪律,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或变相套取项目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要认真做好材料报送工作,将商务和财政部门加盖公章的项目汇总表及企业申报材料(项目汇总表一份,企业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报送市商务局外贸科,电子文档发送至swjwmk806@126.com。

    附件:附件1-4:对外贸易资金项目申报表、对外贸易项目承诺书、申报材料封面模板、对外贸易资金汇总表

          附件5:河南省商务促进资金项目管理承诺书(县区版)  

                                                                        202084